日前,北京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阶段性延期缴费的通知》,明确从2022年7月起,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职工医保单位延期缴费3个月,延期期间免收滞纳金学会,基金会,社会服务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通知》要求,2022年7月至9月,北京市将实施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阶段性缓缴凡参加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学会,基金会,社会服务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其中,延期中小企业具体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规划标准的通知》等规划规定确定
《通知》提出,全面推行享受不申请模式,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无需申请延期缴费即可享受延期单位缴费政策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最迟应在2023年2月23日前缴纳,免收滞纳金逾期的,从2023年3月1日起,参保单位对缓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缓缴期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配标准不变,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当期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参保职工离职,申请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参保单位应当为已缴费的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延期参保单位注销的,延期缴费在注销前支付同时,职工个人缴费政策不变,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单位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