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分红0.073元。
相关日期
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4月13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5,491,274,176股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0.073元,共计400,863,014.85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息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资金结算系统,登记并派发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如派发红股或送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日收市后按在册股东股份数直接向股东入账。
2.自分布对象
中国小商品城控股有限公司,义乌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现金分红由我公司直接支付。
3.扣税说明
对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起至股票转让交割前一日止的期间)不满一个月(含一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股息收入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邓忠上海分行转让其股份时,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由证券公司和其他股份托管人从其资金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邓忠上海分行邓忠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缴纳,公司于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施情况: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3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基准日之后转让股份的,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含一个月)的,每股纳税0.0146元,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每股纳税0.0073元公司将通过邓忠上海分公司代扣代缴
对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通知》的规定计算纳税,对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10%扣除后实际每股现金分红0.0657元
关于QFII股东的现金分红,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税后现金红利0.0657元/股。QFII股东涉及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对于港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邓忠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发放,并按财政部通知进行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所得税按税后每股10%的税率代扣代缴
其他a股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自行缴纳现金分红所得税,实际现金分红每股0.073元(含税)。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如果您对利益分配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以下联系信息:
部门: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浙江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