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共八章五十一条,从明确公共数据定义范围,平台建设规范,收集归集规则,共享开放机制,授权运营制度,安全管理规范等方面对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数字化时代下的治理难题给出了新解法
突出改革导向 加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
2021年2月,浙江全面启动数字化改革以来,积极打造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当前,该平台也被纳入了地方法规
《条例》明确公共数据平台一体化建设规范,突破数字资源条块分割体制障碍,要求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统筹建设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实现公共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有效流通和共享利用,促进省域整体智治,高效协同。
截至目前,浙江全省累计编制公共数据目录190多万项,基于省公共数据平台,按照因需归集,应归尽归原则,已归集公共数据800多亿条,数据共享累计调用700多亿次,支撑保障省市县三级各类应用5000多个,浙江全省共已开放数据集1.9万多个,数据59亿条。
同时,《条例》还进一步明确公共数据管理体制,包括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的统筹协调职责,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的综合主管职责,各业务部门的专业管理职责,且围绕改善数据质量,提升数据有效性等方面,明确了数据标准化体系,数据质量管控体系,数据反馈补正等机制,为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规范机制途径 推进公共数据深度开发利用
《条例》的出台,明确了公共数据的定义,拓展了公共数据的范围,实现公共数据发展管理有法可依。
《条例》将公共数据范围从行政机关扩大到国家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并将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依法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以及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根据本省应用需求提供的数据,统一纳入公共数据管理范围。
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如何加快公共数据开放和应用创新此次《条例》专设一章,强调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的重要性,通过明确数据开放重点与范围,建立开放争议解决机制,推动解决数据开放不充分,利用率不高,成效不明显等问题
同时,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条例》规定政府可以授权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运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对利用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获取合理收益
强化安全保障 健全公共数据安全三大体系
此次出台的《条例》,设置公共数据安全专章,对加强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公共数据安全行为等都做出了体系化,实质性的制度设计。
在制度规范体系方面,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安全审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安全审计,封存销毁等制度。
在技术防护体系方面,按照分类分级保护要求,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防护技术标准和规范,采取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数据溯源,数据备份,隐私计算等技术措施,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在运行管理体系方面,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数据安全常态化运行管理机制,强化对服务外包方式开展数据活动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公共数据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或者不当利用,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
下一步,浙江省级有关部门将组织开展《条例》宣贯工作,加紧研究制定或修改完善公共数据分级分类,授权运营,安全审查,风险评估,安全审计,封存销毁等制度,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开放利用,安全防护等一系列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各项制度规范全省贯通,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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