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分红0.60元。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5月19日经江西粤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时,登记日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85,440,800股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0.60元,共计51,264,48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除自行派发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通过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资金结算系统委托,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派发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2.自分布对象
股东李尚奎,余元宝,王兵,李波,刘小芸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支付。
3.扣税说明
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且持有期限(即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至股份转让交割前一日止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现金红利0.60元,持股期限不满一年(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60元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款,证券公司和其他份额托管人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转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公司,次月5个工作日为公司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报告期
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85号)的有关规定,对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一)项征税,持有时间自解禁之日起计算,对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10%税后实际每股现金分红0.54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QFII取得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54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其股份的股东,其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进行分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税后现金红利每股0.54元对香港投资者为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所得税率低于10%的,有关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已征税款与按照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分红所得税将按照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60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如果您对本次股权分配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联系我们。
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江西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